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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中标价与带量采购走向何方?
2020-05-12

今年的全国“两会”即将在本月21、22日开幕。每年的“两会”上 ,医药界与会代表、委员均会带上经事先讨论将涉及本行业的议案、提案提供给“两会”代表讨论 ,力图改革完善国策 ,期盼在正确的导向下使我国医药经济得以快速健康发展。笔者就药品定价影响及带量采购趋势发表一些建议 ,仅供参考。

一、关于药品中标价

“经集采与国谈后的药品中标价格 ,将决定社会资本投资兴趣”

众所周知 ,人口老龄化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中国医药经济保持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 ,而医疗水平提高、低水平全覆盖的医疗保障能力(国家医保、大病医保、大病救助)的提升 ,以及老百姓的支付能力和自我保健意识的加强等刚性因素 ,则为行业发展提供了长期的动能。

从政策层面看 ,自2018年以来 ,尤其是国家医保局成立之后 ,整个行业的规则发生了巨大改变 ,“以药补医”的畸形价值链正在被终结 ,医药分开的做法倒逼医疗回归本质 ,依靠销售驱动的粗放式发展模式逐渐被终结 ,创新驱动正成为企业发展的主旋律。

特别需要重视的是 ,在新一轮医改中 ,不少药企受集采、挂网、国谈等因素影响 ,正在失去或即将失去定价话语权。但也必须清楚地意识到 ,只有拥有真正的定价权 ,才是握有未来5~10年吸引产业资本投资的根本 ,“定价权”三个字背后 ,包含的是对临床需求的理解、对疾病谱变化的理解、对产品背后技术壁垒的理解以及行业政策的理解。所以 ,只有拥有相对比较高壁垒的产品 ,企业才会具有定价话语权 ,药物创新 ,是中国医药产业升级的必然结果。

当前 ,医药创新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 ,政策环境、资金环境以及大批高层次的人才聚集 ,为医药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资本市场则是创新助推器 ,也只有繁荣的资本市场 ,才能哺育医药科技创新。

时下 ,在药品审评审批节奏加快、新药进入医保报销的节奏也同步加速的大背景下 ,如何使新药上市后到国家医保谈判前 ,积累足够有说服力的临床证据 ,争取更好地抓住1年1次的医保动态调整窗口 ,是摆在研发型药企面前的机遇与挑战。由于药品是特殊商品 ,建议对于药品的集采定价不一律“采取唯低价是取”的做法(或取全国平均最低价 ,因为企业的单位成本价不尽相同) ,尤其是对创新药物的定价 ,允许企业有一定利润 ,这样才能使我国医药工业有一定的发展空间。行业应该意识到 ,经集采与国谈后的具有创新技术含量的药品中标价格 ,将决定社会资本投资的兴趣 ,这是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之一。


二、关于带量采购

“构建科学的医保支付标准体系 ,推动形成良性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是带量采购进一步完善和实施的努力方向”

国家医保局主导的带量采购已进行第二批 ,有坊间消息说今年会推出第三批。原则上 ,对过评的药品均会实行带量采购(视品种具体情况由国家或地方组织进行)。同时也推进医保目录准入与支付标准(价格)紧密结合 ,改变了以往医保药品常规目录调整仅只对通用名(或附加临床使用限制) ,而不涉及支付标准(价格)的历史。

从目前带量采购的趋势可以看出 ,不管是对通过国家谈判还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进行带量采购 ,都有一个共同点——产生结果之时 ,医保支付标准也同时产生:前者支付标准与谈判“价格”挂钩 ,后者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划等号。未来的发展支付标准 ,将成为药价形成“天花板”的重要因素。药品进入目录后 ,进入国家集采或各省采购以此标准来挂网 ,而协议期满续签的药品 ,则允许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二次议价”(降价为主)。需要逐渐完善这种采购模式并在省级集采中全面推广 ,借此构建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体系 ,最终推动形成良性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但是 ,由于过评企业的具体情况 ,出现有些品种过评企业已达20余家 ,但是根据中标企业取“N-1”的原则 ,对过评企业多的品种 ,中标企业目前最多也只能6家 ,这对集采没中标但同样花了大量人力、物力用于过评的企业有失公允 ,同样以中标价格高低按顺序对供应地区进行遴选 ,那么在临床实践中 ,很多地区的患者失去了对心仪药品的选择权。同理 ,一些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也失去了使用得心应手的品种的机会。同时还出现了在中标的同通用名药品中 ,由于中标价格低的肯定遴选用药量大的发达地区 ,反之 ,不发达地区则会面临使用中标价较高的品种 ,所以 ,药品的支付标准也会影响医生处方及患者的选择。

鉴于此 ,在未来按通用名来进行统一支付的原则下 ,支付标准将成为一个标杆。建议临床用药应根据患者承担能力“丰俭由人” ,可以做一些选择。以往“一品两规”的做法还是可取的 ,这不仅会影响医院对于用药的态度 ,也会影响药企对药品定价的重新考量。

国家医保局带量采购药品在第二次目录中出现非医保药品理应属于正常情况 ,因为带量采购的所有文件没有哪一条显示只采购医保药品而不许集采非医保药品。但从多途径、多层次对药品进行采购的维度考虑 ,一些过评的自费药建议可由卫健委组织医联体或医共体进行团购。同样 ,一些短缺药则由工信部、卫健委、医保局、商务部等主管部门互相配合予以完成 ,或是最佳方案。


药品中标价与带量采购走向何方?

今年的全国“两会”即将在本月21、22日开幕。每年的“两会”上 ,医药界与会代表、委员均会带上经事先讨论将涉及本行业的议案、提案提供给“两会”代表讨论 ,力图改革完善国策 ,期盼在正确的导向下使我国医药经济得以快速健康发展。笔者就药品定价影响及带量采购趋势发表一些建议 ,仅供参考。

一、关于药品中标价

“经集采与国谈后的药品中标价格 ,将决定社会资本投资兴趣”

众所周知 ,人口老龄化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中国医药经济保持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 ,而医疗水平提高、低水平全覆盖的医疗保障能力(国家医保、大病医保、大病救助)的提升 ,以及老百姓的支付能力和自我保健意识的加强等刚性因素 ,则为行业发展提供了长期的动能。

从政策层面看 ,自2018年以来 ,尤其是国家医保局成立之后 ,整个行业的规则发生了巨大改变 ,“以药补医”的畸形价值链正在被终结 ,医药分开的做法倒逼医疗回归本质 ,依靠销售驱动的粗放式发展模式逐渐被终结 ,创新驱动正成为企业发展的主旋律。

特别需要重视的是 ,在新一轮医改中 ,不少药企受集采、挂网、国谈等因素影响 ,正在失去或即将失去定价话语权。但也必须清楚地意识到 ,只有拥有真正的定价权 ,才是握有未来5~10年吸引产业资本投资的根本 ,“定价权”三个字背后 ,包含的是对临床需求的理解、对疾病谱变化的理解、对产品背后技术壁垒的理解以及行业政策的理解。所以 ,只有拥有相对比较高壁垒的产品 ,企业才会具有定价话语权 ,药物创新 ,是中国医药产业升级的必然结果。

当前 ,医药创新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 ,政策环境、资金环境以及大批高层次的人才聚集 ,为医药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资本市场则是创新助推器 ,也只有繁荣的资本市场 ,才能哺育医药科技创新。

时下 ,在药品审评审批节奏加快、新药进入医保报销的节奏也同步加速的大背景下 ,如何使新药上市后到国家医保谈判前 ,积累足够有说服力的临床证据 ,争取更好地抓住1年1次的医保动态调整窗口 ,是摆在研发型药企面前的机遇与挑战。由于药品是特殊商品 ,建议对于药品的集采定价不一律“采取唯低价是取”的做法(或取全国平均最低价 ,因为企业的单位成本价不尽相同) ,尤其是对创新药物的定价 ,允许企业有一定利润 ,这样才能使我国医药工业有一定的发展空间。行业应该意识到 ,经集采与国谈后的具有创新技术含量的药品中标价格 ,将决定社会资本投资的兴趣 ,这是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之一。


二、关于带量采购

“构建科学的医保支付标准体系 ,推动形成良性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是带量采购进一步完善和实施的努力方向”

国家医保局主导的带量采购已进行第二批 ,有坊间消息说今年会推出第三批。原则上 ,对过评的药品均会实行带量采购(视品种具体情况由国家或地方组织进行)。同时也推进医保目录准入与支付标准(价格)紧密结合 ,改变了以往医保药品常规目录调整仅只对通用名(或附加临床使用限制) ,而不涉及支付标准(价格)的历史。

从目前带量采购的趋势可以看出 ,不管是对通过国家谈判还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进行带量采购 ,都有一个共同点——产生结果之时 ,医保支付标准也同时产生:前者支付标准与谈判“价格”挂钩 ,后者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划等号。未来的发展支付标准 ,将成为药价形成“天花板”的重要因素。药品进入目录后 ,进入国家集采或各省采购以此标准来挂网 ,而协议期满续签的药品 ,则允许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二次议价”(降价为主)。需要逐渐完善这种采购模式并在省级集采中全面推广 ,借此构建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体系 ,最终推动形成良性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但是 ,由于过评企业的具体情况 ,出现有些品种过评企业已达20余家 ,但是根据中标企业取“N-1”的原则 ,对过评企业多的品种 ,中标企业目前最多也只能6家 ,这对集采没中标但同样花了大量人力、物力用于过评的企业有失公允 ,同样以中标价格高低按顺序对供应地区进行遴选 ,那么在临床实践中 ,很多地区的患者失去了对心仪药品的选择权。同理 ,一些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也失去了使用得心应手的品种的机会。同时还出现了在中标的同通用名药品中 ,由于中标价格低的肯定遴选用药量大的发达地区 ,反之 ,不发达地区则会面临使用中标价较高的品种 ,所以 ,药品的支付标准也会影响医生处方及患者的选择。

鉴于此 ,在未来按通用名来进行统一支付的原则下 ,支付标准将成为一个标杆。建议临床用药应根据患者承担能力“丰俭由人” ,可以做一些选择。以往“一品两规”的做法还是可取的 ,这不仅会影响医院对于用药的态度 ,也会影响药企对药品定价的重新考量。

国家医保局带量采购药品在第二次目录中出现非医保药品理应属于正常情况 ,因为带量采购的所有文件没有哪一条显示只采购医保药品而不许集采非医保药品。但从多途径、多层次对药品进行采购的维度考虑 ,一些过评的自费药建议可由卫健委组织医联体或医共体进行团购。同样 ,一些短缺药则由工信部、卫健委、医保局、商务部等主管部门互相配合予以完成 ,或是最佳方案。